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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的離職證明和正常離職證明有什么區(qū)別?
辭退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qū)別如下:
1、概念不同。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而辭退證明則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2、補償規(guī)定不同。離職的,公司一般不用支付補償與賠償。公司無過失性辭退的,需要給予經(jīng)濟補償,但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補償。
離職證明應該由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離職證明和開除證明有什么不同?
離職證明 和 開除證明 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定義:離職證明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向勞動者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用以證明雙方已經(jīng)解除了勞動關系。而開除證明通常指的是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如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單方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并向員工發(fā)出的書面文件。
經(jīng)濟補償: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員工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即所謂的“離職”),那么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然而,如果是用人單位出于某些原因(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其他合法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金。
法律效力: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開除證明,都意味著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正式結束,員工可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兩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們所代表的具體情況和責任是不同的。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主要是用于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解除,而不涉及經(jīng)濟補償;而開除證明則涉及到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并且可能需要對員工進行一定程度的經(jīng)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