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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不能寫哪些內容?
在當下,公司對員工的“終身雇傭”,員工對公司的“單向忠誠”,都一去不復返了。
在未來可預見的時間里,離職一定會是一個普遍的現(xiàn)象。
與離職相隨相伴的,必然少不了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在法律上的標準稱呼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可以說,跳槽最重要的,就是離職證明。
但是,我們很多人卻深受離職證明的困擾,給自己的職業(yè)生涯增加了障礙,尤其是離職證明上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離職證明的作用
對于離職證明的作用,大家都很清楚,主要有這4個作用:
作用1:求職
這是離職證明最常用到的作用。
現(xiàn)在很多公司,都會要求新員工入職時提供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證明新員工在上家公司的工作時間及經驗,更重要的是證明其已經與上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了,也是為了確定新員工與上家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糾紛。
這是為了規(guī)避《勞動合同法》第91條【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很多公司會將求職者是否能夠提供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作為是否錄用的主要依據(jù)之一。
作用2:申請失業(yè)保險待遇
如果員工屬于非本人意愿離職的,并且繳納失業(yè)保險一年以上的離職者,必須提供離職證明,才可以申請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
這也是離職證明經常發(fā)揮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離職證明上寫明的離職原因是個人主動辭職的,是不可以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的。
作用3:社保關系轉移
在辦理社保關系繳費主體的變更,或者轉為靈活就業(yè)人員繳費,都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作用4:辦理檔案轉移
如果不能提供離職證明的話,辦理個人檔案的轉移,會非常被動。
當然,隨著檔案管理工作的改進,對于很多人來講,幾乎也不需要辦理檔案轉移。
所以,這個作用越來越少用到。
離職證明的作用,大家都知道。
但是,大家不一定知道的是:
離職證明需要寫哪些內容?哪些內容不能寫?
離職證明需要寫哪些內容?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離職證明必須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缺少這4項內容中的任何一項或者多項,都屬于不規(guī)范的離職證明,離職者可以拒收,并且要求公司重新出具。
離職證明不能寫哪些內容?
離職證明上需要寫明哪些內容,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有明確的范圍限制。
但是,對于不能寫哪些內容,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范圍限制。
這就導致一個對離職員工很不利的影響——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上對員工不利的內容。
比如,末位淘汰、績效考核不達標、違反規(guī)章制度、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品行不端等。
這些關于員工工作能力、工作態(tài)度、道德品質等不利內容,一是存在主觀因素,評價不一定客觀公正;二是員工確實存在真實行為。
無論是主觀因素,還是客觀依據(jù),在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一事上,員工都處于弱勢。
于是,很多格局不高的公司,就是將對員工不利的離職原因,都寫在離職證明上。
因為離職員工是真實存在的,而且員工又處于弱勢,所以員工往往只能無奈接受。
但是,如果員工拿著這樣一份離職證明,也就基本告別職業(yè)生涯了。
既然如此,那么為什么國家法律不明文規(guī)定禁止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上對員工不利的內容呢?
其實,對于離職證明不能寫哪些內容,國家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
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和失業(yè)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這條規(guī)定明文規(guī)定:只有員工主動提出要求,公司才可以在離職證明上寫上離職原因。
而且,《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目前沒有廢止,但勞動合同終止等規(guī)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不一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執(zhí)行。
換句話說,如果員工沒有提出要求,公司是不可以在離職證明上寫上離職原因的,無論是否對員工有利。
另外,根據(jù)我國《就業(yè)促進法》第3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yè)和自主擇業(yè)的權利。
如果離職證明中寫有員工的負面信息,那么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員工減少或者喪失就業(yè)機會。
通常來講,員工只有為了體現(xiàn)“非本人意愿離職的”,以便享受失業(yè)保險,才會要求在離職證明上寫明離職原因;員工是不可能要求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上對自己不利的離職員工的。
所以,員工有權要求公司刪除對自己不利的離職原因,重新開具新離職證明。
如果公司拒絕刪除對員工不利的離職原因,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9條【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公司未按法律規(guī)定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員工無法繼續(xù)就業(yè),損失由公司承擔。
小結
綜上所述,從法律角度而言,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寫上對員工不利的事項,即使是事實,沒有員工的要求也不能寫上。
這么做,不僅顯得公司格局小,也觸犯了法律的固定,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員工離職的時候,無論自己是否存在過錯,都可以要求公司不得在離職證明上寫上對自己不利的內容。如果公司堅持要寫上,可以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大隊投訴,要求公司改正,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