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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補辦QQ:【707468216】來源:離職模板網(wǎng)點擊量:發(fā)布時間:2024-06-27 16:34
實踐中,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一般都要求勞動者提供由原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有些用人單位借此機會,在離職證明中寫上“工資已結清,雙方再無糾紛”這樣的內容,并要求勞動者簽字。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以案釋法闡明:離職證明不是勞動者放棄權利的協(xié)議。
2022年8月,小劉從某公司離職。該公司當月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雙方無任何勞動糾紛”,小劉在離職證明上簽名。
不久,小劉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扣發(fā)的績效工資4000元。小劉訴稱,其簽署離職證明時,離職當月工資尚未結清,直至2022年9月發(fā)放8月工資時,其才發(fā)現(xiàn)公司扣了8月的績效工資。該公司稱,小劉簽署的離職證明確認雙方無任何勞動糾紛,因此公司無需支付績效工資。
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勞動者在離職證明上的簽名,僅具有簽收的法律效果,不能理解為勞動者就證明上載明的內容與用人單位達成具有處分、放棄自身相關權利效果的民事協(xié)議。離職證明上記載的“雙方無任何勞動糾紛”與法院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不符,應當以查明的事實為準,故判決公司向小劉支付績效工資4000元。
對此,法官表示,離職證明中“工資已結清,雙方再無糾紛”這樣的內容,與離職證明的功能無關,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需要在離職證明上簽字。對于勞動者簽名的法律效果,應當解釋為簽收,不能解釋為勞動者放棄了相關權利。
《工人日報》(2024年06月15日 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