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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可以寫辭退嗎怎么寫?
您好,請問:我們給員工的離職證明上可以寫因為員工違紀公司單方面進行辭退的表述嗎?或者寫明員工與單位存在勞動爭議仲裁糾紛等字樣?
A:第一,如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添加員工存在“違紀”字樣或“與單位存在勞動爭議糾紛”司法實踐中有很大爭議,如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離職原因與事實不符,那么員工有權起訴單位重新出具離職證明,法院也會支持,員工該訴求。
第二,針對離職證明單位原則上必須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終止日期、工作崗位、本企業(yè)工齡,而對于離職原因等并不是必備條款,而一旦表述不當,極易產(chǎn)生爭議,當然如果員工要求單位明確離職原因,可以有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添加與客觀事實相符的離職原因。
第三,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蛾P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4號)第十五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和失業(yè)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時盡快出具離職證明,如未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產(chǎn)生員工無法就業(yè)的損失,需要用人單位足額賠償。另外,關于離職證明內容不建議添加離職原因,如一旦添加離職原因被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員工仍有權要求單位重新出具。
一般離職證明可以寫辭退嗎怎么寫?
離職證明不應包含以下內容:
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yè)的負面原因,如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工作態(tài)度、能力評價等。
勞動者的負面評價,如品行問題、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等。
競爭限制義務的相關說明。
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以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但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建議不要在離職證明中包含上述內容。
詳情可咨詢相關專業(yè)人員。



